律师说法》爱滋女来台卖淫 嫖客爱妳在心口难开

11.05.2018  01:06
2018年05月11日 00:02 中时电子报 文/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编辑/ 吴家诠

警方日前查获泰籍艾莉丝女子来台从事卖淫,经卫福部疾病管制局确定为爱滋阳性,但该女自去年10月至今,已陆续来台数次,卖淫地点遍及南北,卫生局担心已有不少嫖客被传染。

随着社会风气日益开放,网路交友盛行,透过网路交友软体,认识异性或同性已不再是难事,通过聊天的通讯讯息即可让原本不认识的两人相约见面,相谈甚欢之后甚至发生一夜情。然而,真的只要两情相悦就可以了吗?倘若知道自己患有爱滋病,在未告知对方的状况下,也可以与对方进行性行为吗?或者,是不是只要有告知对方就可以与对方发生性行为呢?

●法界观点

依照现行的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第21条第1项之规定,明知自己为感染者,隐瞒而与他人进行危险性行为或有共用针具、稀释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为,致传染于人者,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上可知,构成该罪的要件有二:第一、明知自己为感染者,却隐瞒此事。第二、与他人进行「危险性行为」。所谓「感染」就是指血液筛检结果为HIV阳性。又什么才是「危险性行为」呢?依照危险性行为之范围标准第2条规定:危险性行为之范围,指未经隔绝器官黏膜或体液而直接接触,医学上评估可能造成人类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性行为。

换言之,就是指不带套的性行为。虽然法律上尊重每个人的性自主决定权,但基于保护他人之生命身体健康,因此要求HIV感染者必须事先将已感染之事实告知欲与其进行性行为之他人,且要求为性行为时使用保险套,以达到保护他人之目的。因此,如果明知自己已感染HIV,却仍在网路上相约网友见面,并且在隐瞒对方的情况下进行不带套之性行为,即有可能该当上揭罪责。

且该条例第21条第3项k亦处罚未遂犯,所以即便与对方为性行为后,对方并未因此感染HIV,依然会论以刑责,所以不要误以为只要对方没有感染HIV病毒,就可以恣意的从事危险性行为。再者,虽然有些病患有按时接受鸡尾酒疗法,甚至可将病毒量控制在极低极低的数量,然现今医学上,尚无法百分之百排除传染予他人之可能性。因此,若隐瞒他人而进行不带套的性行为,仍有可能构成该罪责。

美好的性关系固然令人欢愉,但仍需重视安全。患有爱滋病或已感染HIV者,要注意不能在隐瞒对方的情况下,进行不带套的危险性行为,而让对方处于受感染之风险,否则,损人不利己,会触犯法网喔!

本文取自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脸书粉丝团

(本文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会员桃园地检署主任检察官谢雯玑提供)

(中时电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