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修法 非环评争议送审前须先处理

05.01.2016  16:46

过去不少环评案因涉及土地徵收、原住民传统领域等争议,正反两方在会议上角力,延宕审查进度。为解决此一问题,环保署修正通过《环评法施行细则》,强制目的事业主管机关需先就非环评处理事项,邀请多元团体凝聚共识,纳入草案再送审,以免环评空转。

环评法施行细则》修正后,除可要求环评案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先凝聚共识,解决非环评事宜的争议,另规定观光旅馆、文教设施、医院、汽电共生厂等开发案一律改由地方环评审查;渔港、缆车等则交由中央审查,明确规范中央与地方环评的权责范围。不过原裁定不应开发的案件,如果提出替代方案,则仍由原机关审查。

不过县市政府也可能是开发单位,为避免球员兼裁判,新修正通过的法规也加入利益迴避原则,由地方政府主办的开发案或BOT案,地方环评审查时,县市政府代表不得列席参与审查,应全数迴避,以免左右审查公正性。

(中时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