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莲地震受灾户 半年内就医免收部分负担和膳食费

14.02.2018  19:04
2018年02月14日 18:24 中时 倪浩伦

本月6日花莲发生大地震,不少受灾户因伤就医,包括花莲市、新城乡及吉安乡,都被行政院列为震灾灾区;卫福部健保署表示,上述地区的受灾保险对象,若有死亡或失踪、领有重伤救助金等5种条件者,半年内,就医时的健保自行负担费用,包括部分负担、以及住院的膳食费「通通免收」,由政府或外界捐款支应。

行政院昨日公告,0206花莲震灾灾区范围为花莲县花莲市、新城乡及吉安乡;健保署指出,依据「灾害防救法第44条之4规定」及「灾区受灾全民健康保险保险对象保险费及就医费用补助办法规定」,只要是上述灾区的保险对象,且符合下列5项条件之一者,其应自行负担的健保保险费,和住院时的膳食费,在今年2~7月间,均由政府或民间捐款支应;保险对象不用自行办理申请作业,花莲县政府会提供健保署相关资料,来核计补助金额。

5项条件为:一、死亡或失踪,符合政府核发死亡或失踪救助金标准;二、领取政府核发重伤救助金;三、受灾当月与前二款保险对象一同投保,或为其配偶、父母、未满20岁的子女、年满20岁无谋生能力或仍在学就读且无职业的子女;四、符合领取政府核发安迁救助金、淹水救助金或住屋受灾救助金的资格;五、领取政府核发农田、渔塭、渔船(筏)或舢舨受灾救助金。

健保署补充,灾区的受灾保险户,若有健保费欠费问题,在未来一年内,会提供下列协助措施:包括健保费欠费免予催缴;延迟缴纳健保费者,免予加徵滞纳金;健保费欠费免予移送行政执行;健保费欠费及应自行负担之费用尚未缴纳部分,得向全民健康保险纾困基金无息贷款。

健保署强调,对于非居住在灾区、但灾害发生时在灾区活动者,且就医时经医师认定因受灾而须接受诊疗,同样免缴交部分负担及住院一般膳食费用。

(中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