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拟设旅监局 强迫旅客购物或负刑责

07.12.2016  23:05

香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辖下旅游事务署,今天向立法会经济发展事务委员会递交「旅游业条例草案」,建议成立旅监局,并建议针对强迫或威胁游客入境团购物,最高判罚港币10万及监禁2年。

中通社报导,商务及经济发展局表示,旅监局将为法定监管机构,替代目前旅行代理商注册处及旅议会负责发牌及行业规管工作。

旅监局将有30名成员,17名为非业界成员,包括主席、由旅游事务专员出任的副主席,以及来自不同界别的非业界人士;另外13名业界成员则包括旅行社、导游及领队的代表。

针对强迫购物问题,建议文件指出,旅监局会监管旅行社、导游及领队的行为,订明旅行社不得与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内地组团社合作。

此外,旅行社不得迫使任何入境团员进入或逗留在商舖,防止导游或商舖的职员以任何方式强迫入境团购物,又订明无充分理由不得置团员不顾或有威胁的行为,违者最高可被判罚10万(约新台币40万元)及监禁2年。

新制度下,新开设旅行社除须有不少于50万的实收资本外,还须以银行担保方式交存50万保证金。1051207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