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 陆最高判无期台湾轻罪易科罚金
肯亚电信诈骗案,8名台籍民眾被遣送到大陆;依大陆法律,诈骗公私财物可处无期徒刑;台湾虽一罪一罚,但轻罪可以易科罚金,若嫌犯的犯罪行为在海外,最轻本刑3年以的甚至不予追诉。
国际电信诈骗案时起,台籍人士涉案时有所闻,外界一度垢病,台湾法令对诈骗犯的处罚过太轻。过去诈骗集团的主嫌往往只判个1、2年,共犯也不过是6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可以易科罚金。
另外,如果犯罪行为是在海外被发现,最轻本刑3年以下的甚至不予追诉。
台湾在刑法修正后,诈骗案量刑加重。一名高等法院法官举例,许多诈骗集团犯案数十起,虽然法官量刑时可依一罪一罚将诈骗集团判到70、80罪,但有的法官每罪都给予易科罚金,或是总刑度超过30年,合併刑期却不到10年。
台湾对于诈骗判刑的问题是出在法官判的总刑度偏低,而非法定刑过轻。
台北地方法院2010年5月间就有1件诈欺重判的案例。1名陈姓男子于98年间组成车手诈骗集团,专门吸收青少年加入组织,再冒充司法官名义进行电信诈骗,短短5个月间就得手新台币4000多万元,其中1名被害人就遭骗上千万元。
法官审理后,认为被告专找良善可欺的高龄长者下手,手段卑劣,认定陈共犯案17次,以一罪一罚重判30年,除为有期徒刑的最高刑度,本案也创下诈骗集团遭判重刑的记录,不过最后合併刑期却不到10年。
在中国大陆诈骗公私财物,依大陆刑法,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併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处罚金。
另外,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產。对于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大陆对于诈骗案可处无期徒刑,并可视情况及规定,加重刑责。1050412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