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利却判无罪 立委要提案修法

19.05.2016  19:15

民进党立委林俊宪今天表示,日前有明显重利的案件,却被法官以构成要件不足而判无罪,他将提案修正重利罪的构成要件,并提高重利罪的刑责。

媒体日前报导,基隆市38岁陈姓女子,向2名男子借新台币30万元,但她在27天后却被要求连本带利还570万元,年息相当于21600%,检察官将2男依重利罪起诉,没想到法官认为,刑法重利罪的前提为,被害人须在「急迫」、「轻率」或「无经验」的情况下,交付「显不相当之重利」,本案的年息的确高于坊间利率,但前述三个要件则不符,判2男无罪。

林俊宪说,对这项判决感到不可思议,他认为,高利贷是害人家破人亡的吸血鬼,但台湾现行法令中关于重利罪的构成要件却太过薄弱,因此他提案连署刑法344条修正草案,希望透过修法手段,让法律能与时俱进,避免再有类似因构成要件不符而获判无罪的情形发生,法官判决如果一再违反人民对于公义的既有认知,伤害的是人民对司法的信任。

现行刑法条文对重利罪的处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万元以下罚金。

林俊宪所提修正条文草案指出,乘他人急迫、轻率、无经验或难以求助之处境,贷以金钱或其他物品,而使自己或第三人取得与原本显不相当之重利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万元以下罚金,且未遂犯罚之。

草案指出,如果使他人陷于穷困、以实施该行为营业、以票据方式使他人承诺,处2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万元以下罚金。

林俊宪说,宪法保障人民的财產权,不得遭受不当侵害与干扰,然而坊间高利率贷放款所引发的纠纷时有所闻,尤其当债务人于急迫、轻率、无经验或难以求助时,更容易陷入风险中,严重影响生计、家庭,这是法律所应避免发生之情事,所以应修法将重利罪刑责在比例原则规范下提高,以遏止歪风。1050519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