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国铭违反公职利益迴避 监院通过弹劾
27.05.2016 19:06
本文来源: 中时电子报
彰化市前市长温国铭触犯刑法行使业务登载不实文书罪,并违反公职人员利益衝突迴避法,监察委员江绮雯、林雅锋依法提案弹劾,经弹劾审查会议决通过弹劾移送惩戒。
监委表示,温国铭于98年间彰化市长任内,将登记配偶名下房地,以假买卖方式,借名登记友人名下,足以生损害于地政机关对于地政管理的正确性,经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其同时触犯刑法第216条、第215条之行使业务上登载不实文书罪及刑法第214条之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为想像竞合犯,应从一情节较重之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处断,判决有罪确定,并于104年6月16日经检察官准予易科罚金执行完毕在案。
监委认为,温国铭的违法行为虽非属执行职务行为,仍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5条公务员应诚实清廉,谨慎勤勉,不得有足以损失名誉之行为之规定,违法事证明确,核属情节重大,并严重损害政府信誉,核符公务员惩戒法第2条第2款所定公务员非执行职务之违法行为之应受惩戒事由,并有惩戒必要。
温国铭被弹劾事由还包括在彰化市长任内,办理「彰化市阿夷里铁道閒置空地绿美化工程」、「彰化县彰化市建宝里建宝街与介寿南街交叉路口道路改善工程」、「变更彰化市都市计画(配合彰化火车站北区都市更新)」,违反公职人员利益衝突迴避法,经监察院依同法第16条规定,分别裁处5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在案。
监委认为,温国铭已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17条公务员执行职务时,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利害事件,应行迴避等相关法令规定,违法事证明确,情节重大,核符公务员惩戒法第2条第1款所定公务员执行职务违法之应受惩戒事由,并有惩戒必要。
监察院弹劾审查会今天议决通过弹劾,将温国铭移送惩戒。1050527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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