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夜店大火9死 业者判刑5年4月确定

18.03.2016  11:49
2010年台中市阿拉夜店大火夺九命。(本报系资料照)

(11:16更新内文 增判决书内容、照片)发生在5年前的台中阿拉夜店大火,猛男舞者朱传毅甩玩烟火表演,引燃天花板泡棉造成9死8伤的惨剧,最高法院痛斥夜店负责人王铭哲只顾经营谋利,漠视公眾安全,且未与被害人及家属达成和解,今日依违反建筑安全致人于死罪将他判刑5年4月确定。

至于舞者朱传毅在2012年遭一审判刑2年6月后,他放弃上诉入监服刑。同案被告前台中市都发局约雇人员张尚义,收受消防工程业者5000元为其护航,让原本被断水断电的阿拉夜店得以继续营业,最高法院今日依贪污罪将他判刑4年定谳。

判决指出,65岁的王铭哲从1999年起在台中市西区中兴四巷经营阿拉夜店,因有乐团驻店表演,为了怕声音干涉附近住户,王男于是在天花板与墙壁上黏贴易燃隔音泡绵;2008年间,台中市府联合稽查发现,店内避难及相关安全设备有缺失,予以断水断电勒令停业。

王铭哲随后找人私接水电营业,并委托消防工程公司负责人廖炳森及代办人蔡四(各宣告缓刑2年确定),向市府申请恢復使用及供水供电,蔡四为求顺利获得审查通过,于是答应市府承办人张尚义索赂,给了5000元后,让阿拉夜店通过安检。

阿拉夜店因营业长达10多年,店内隔音泡棉早已老旧并吸附烟油,曾因电灯过热引发火灾,夜店员工多次建议王铭哲更换,但他不予理会,并于2011年3月5日晚间,放任猛男舞者以「胜利之花」烟火甩动表演,却因此引燃泡棉造成大火,9人因而丧命。

案发后王铭哲的财產遭受扣押,台中市府也与死者家属达成国家赔偿协议;刑事部分,王男遭检方起诉求刑6年,台中高分院更一审认定,王男恶性重大,且犯后迟未与被害人及家属达成和解,赔偿其损失,将他判刑5年4月,案经上诉,最高法院驳回定谳。

(中时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