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 为保全追徵检可扣押被告财產

27.05.2016  21:29

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未来检察官为了保全追徵,必要时可以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的财產,不妨碍民事假扣押、假处分。

日前食安风暴时,为了要追徵厂商因犯罪所得财物或财產上利益,立法院修正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部分条文,让检察官可以依法声请没收犯罪所得财物、财產上利益、追徵价额或抵偿财產。

过去检察官仅能针对可以当作证据或得没收之物进行扣押,但在食管法修法后,为了让其他犯罪也能适用,民进党立委顾立雄提案修正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赋予检察官为了保全追徵,必要时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财產,并且不妨碍民事假扣押、假处分及查封、扣押。

而相关被追徵的扣押物,如果有丧失毁损、减低价值、或不便保管、保管须费过多的话,可以变价后保管价金,变价在侦查中由检察官进行,审理中法院得嘱托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代为执行。

被没收、追徵的扣押物,所有人或权利人声请后,法院或检察官可以裁定或命令相当的担保金后,撤销扣押。

此外,为了预防检察官滥权,扣押须向该管法院声请核发扣押裁定。情况紧急有立即扣押必要时,得径行扣押,但应于3天内陈报法院,法院如果认为不应允许,应于5日内撤销。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并在7月1日开始施行。

为了配合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对于保全扣押的修正,立法院院会今天也三读修正通过贪污治罪条例部分条文、毒品危害防制条例部分条文、刑事诉讼法施行法增订第7条之9等。

不过,原本也是配合修法的组织犯罪防制条例第7条修正草案,处理时突然有10多名国民党立委进到议场高声喊反对,而另定期处理,并未三读。1050527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