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 军公教退休年资两次最高35年
24.05.2016 10:59
本文来源: 中时电子报
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第14条,军公教第一次退休与第二次退休年资合併计算,受到年资採计最高标准35年规定。
三读条文规定,依本条例或其他法令退休、资遣或离职者,如再任学校教职员时,无须缴回已领的退休金、资遣给与或离职退费;其退休、资遣或离职前之任职年资,于重行退休时不予计算。
中国国民党立委顏宽恒登记发言表示,修正主因在于教育部先前所订定的施行细则规定,已经领退休金的人如果再任公立学校教职员、再次办理退休的时候,前后年资加起来最多只能採计35年的规定,被司法院释字第730号解释认定违背法律保留原则,宣告将在105年6月17日失效。
顏宽恒说,行政部门有限时修法的压力,为了合宪、合公教一致,让第二次办理退休的学校教职员年资两次合计不得超过35年法制化,实在是不得已,在总统蔡英文宣告1年内将提出年金改革方案的同时,凸显这次修法多此一举,因为到时候又要大张旗鼓修法,希望新政府趁着年金改革机会,同时检视这项限定前后退休年资不得高于35年的规定的合理性与公平性。
教育部人事处科长吕易芝表示,修正重点就是,已经办理退休、资遣、离职等公立学校教育人员、公务人员、政务人员、公营事业人员、民选首长及中华民国85年2月1日后转任之军职人员与其他公职人员,再任或转任学校教职员,与前一次的年资合併计算而且不能超过最高採计年资35年限制。1050524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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