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 商业名称违法不改可撤销登记
19.04.2016 11:55
本文来源: 中时电子报
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商业登记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明订未来当商业名称经法院判决确定不得使用后,若商业未在6个月内变更商业名称,主管机关得以撤销或废止其商业登记。
过去曾有人拿着名商标作为开店名称,即使商标权人上法院打赢官司,法院判决也要求不可以使用,但若该商家不改商号,因没有法律依据,商标权人也没辄。
为保护商标权,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商业登记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明订未来当商业名称经法院判决确定不得使用,商业于判决确定后6个月内尚未办妥商业名称变更登记,所在地主管机关得撤销或废止其商业登记。
经济部商业司长李镁日前表示,过去曾有休閒旅馆以香奈儿为名揽客为例,法院判决确定后,未来这类情况可撤销或废止其商业登记,因被撤销商业登记店家已没有营利事业主体,若仍用该商业名称继续经营,另有处罚规定。
另外,由于现行规定,同一县市不能有第2家同名店家,为解决县市合併或门牌区域调整衍生的同名店家问题,此次修法明订,将原先已合法登记的店家,因行政区域调整而导致与其他店家同名的情况,认定这类商家可併存,以保护其既有权利。1050419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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