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 过劳死列军人因公死亡事由

26.04.2016  14:46

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军人抚恤条例部分条文,增订「过劳死」为因公死亡的事由,并明文列为军人因公死亡得申请抚恤的事由之一。

中国国民党立法委员江启臣日前提案,鑑于公务人员抚恤法早在民国99年修正,将「过劳死」列为公务人员因公死亡事由之一,但军人抚恤条例迟未修正,导致抚恤实务无以为据,因此修正军人抚恤条例第七条条文,将「戮力职务,积劳过度以致死亡」,明文列为军人因公死亡得申请抚恤的事由之一。

江启臣提案指出,因长期慢性疲劳诱发的猝死,大都已有疾病存在,却不自知或不以为意,任由疲劳蓄积,例如因长期加班工作过于劳累,猝发急性循环系统疾病,这类疾病俗称「过劳死」,然而,如果不是在执行职务时,或非于公差期间或在办公场所猝发疾病,以致死亡者,在抚恤实务判定上,常因是否属于因公死亡,发生争议。

江启臣认为,公务人员抚恤法第五条早于民国99年修正,将「过劳死」列为公务人员因公死亡之事由之一,然军人抚恤条例迟未修正,因此提案将「戮力职务,积劳过度以致死亡」明文列为军人因公死亡得申请抚恤之事由之一。

立法院外交及国防委员会日前审查法案时,国防部也支持这样的修法,最后全案只在些微的文字修正下通过初审。立法院院会上午三读修正通过本案。1050426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