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不动產经纪人协会「落实不动產经纪业管理条例」研讨会

29.12.2017  09:59
2017年12月29日 09:33 中时 陈世宗 与会人员包括专家、学者和来自全国各地各大不动產相关社团的理事长。(陈世宗翻摄)

鉴于不动產经纪业「代行」签章风气盛行,导致不动產经纪业管理条例第22条经纪人职权形同虚设!为提升不动產经纪人专业地位,台中市不动產经纪人协会昨日召开「落实不动產交易签章及因应对策」研讨会;会中建议,除另立不动產经纪人专法外,主张透过行政指导方式,在不动產买卖申请书上,增设切结文字并附一个经纪人到场签章栏位即可。

针对不动產经纪业管理条例第22条有关不动產说明书等6项文件,由非经纪人「代为」签章习惯,已成產、官、学不可公开讨论的秘密,问题背后不仅隐藏着劳资关系间,不可预测之法律风险;也使得不动產经纪人之专业地位遭到严重漠视。

台中市不动產经纪人协会,昨日假岭东科技大学召开,「106年如何落实不动產经纪业管理条例第22条之签章制度」研讨会,由监事吴有道论述发表简报,理事长黄仲青主持。参加人员,包括专家、学者和来自全国各地各大不动產相关社团的理事长。

与会各界分别为中华民国不动產经纪人协会理事长谢宗谚、台中市不动產仲介经纪商业同业公会副理事长黄秋结、前台中市不动產估价师公会理事长黄昭闵、前台中市不动產联盟协会理事长李嘉赢、前台中市地政学会理事长叶耀中,以及岭东科技大学师生百余人列席参加,该校财经法律研究所所长陈介山和财金所所长郑光甫等两位教授也与会指导。

吴有道指出,政府为有效管理不动產经纪业人,以维护交易安全。遂于民国88年公布实施不动產经纪业管理条例,防止不动產非法交易及非法经纪活动產生;但因现行不动產经纪业管理条例,却将不动產经纪人纳入经纪业管理,拘束和矮化不动產经纪人专业地位,也铸下了经纪业与经纪人之间,特殊「雇佣」关系之流弊。

陈介山教授说,不动產经纪业管理条例公布实施迄今,已跨越18个年头,由于不动產经纪业者,无法落实对于不动產经纪业管理条例第22条有关签章制度,导致不动產经纪生态,隐藏着一股不可预测的法律风险而不自知;应如何落实该管理条例,让不动產经纪人能自主签章,以端正不动產买卖交易秩序,乃当务之急。

中华民国不动產经纪人协会理事长谢宗谚表示,为推动不动產经纪人专法,他曾参考国外立法例,并参照国内保险经纪人之作法,认为不动產经纪人亦可比照实施。不动產经纪人所以与经纪业绑在一起管理,系因不动產经纪人员,还包括不动產经纪营业员;为单纯化制定不动產经纪业管理条例法时,只好将之列入一併规范。

叶耀中理事长指出,不动產经纪人之所以被边缘化,系因仲介服务发生消费纷争时,不动產经纪人均非属一线执行人员,一旦发生消费诉讼时,消费者也懒得将经纪人列入被告,往往会列入被告的是不动產经纪业和营业员较多。

台中市不动產经纪人协会理事长黄仲青建议,可在不动產买卖申请书上,增设切结文字并附一个经纪人到场签章栏位即可。

(中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