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法将废 红十字会:形同走向解散

24.05.2016  20:36

行政院昨天首次召开「行政立法政策协调会报」,针对红十字会法存废问题,行政、立法部门协调后,同意朝向「保留组织、废除专法」方向进行。对此,红十字会今天表示,红十字会法「应修不应废」,认为红十字会是依据红十字会法而设立的法人,废止红十字会法,就是让目前的红十字会走向解散之路。

红十字会表示,现行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法于民国43年制定,依据该法执行国内、外及两岸的人道任务,包括天灾、战乱、传染病防治等,成果有目共睹。虽因会法有部分规定确不合时宜,加上外界对红十字会运作有所误会,以致有废法的意见,对此感到遗憾。

红十字会指出,目前全球191个国家皆设有红十字会,除查无资料者外,有157国均以专法或特别命令(Decree)方式设立,例如美国、日本、韩国以专法设立;英国、澳洲、荷兰等则以特别命令方式。

由于行政院先前曾提出红十字会法修正草案,红十字会表示,修法内容包括废除政府指派当然理事及监事、会长只能连任一次、于战时及国内外发生重大灾变时得紧急募款、平时募款依公益劝募条例的规定办理等,与红十字会的修法观点均一致,认为红十字会法不应废除,而应针对修法谋求共识,为国家的国际性人道组织做最好的安排。

红十字会强调,红十字会是各国政府、国际社会认同且支持的国际性人道组织,废除红十字会法绝非国家之福。此外,如果废法任由民眾依人民团体法设立红十字会,将违反国际红十字运动章程所规定的「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红十字会」的统一原则,也丧失红十字名称及标志专用权的法律保护。

(中时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