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法 患精神疾病不得任用为警察
10.03.2016 19:19
本文来源: 中时电子报
行政院人事总处提出「警察人员人事条例修正草案」,新增罹患精神疾病或是身心状态违常的人不能任用为警察的条款。
行政院人事总处在今天的考试院院会中报告警察人员人事条例修正草案的内容,这个草案版本已在103年9月送至立法院,不过因为立法院届期不连续的关系,行政院必须在第九届立委上任之后重新请考试院会衔后再送到立法院。
根据修正草案内容,新增「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状况违常,经主管机关委请两位以上相关专科医师谘询,并经主管机关认定不能胜任职务」的人不能任用为警察。
考试院的建议文字则是「经过教学医院专科医师证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状态违常,并经主管机关认定不能胜任职务」的人不能任用为警察。
草案说明中指出,警察与一般公务人员有别,因此有异于一般公务员的考量,警察如果有精神疾病或身心状况违常,若任用为带枪执法的警察人员,会造成社会大眾不安,因此任用资格应该比一般公务员更严格和审慎。1050310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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