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之鸟礁涨潮就消失 联合国公约定义不是岛

29.04.2016  10:54
图为日本国土交通省网站内有关冲之鸟礁的影像。(取自日本国土交通省网站)

我渔船于西太平洋「冲之鸟礁」附近公海捕鱼时,遭日公务船扣押并强索保证金。在马总统明确定位冲之鸟「是礁不是岛」后,日本外务大臣岸田文雄亦强悍答覆无法接受,向我提出抗议。但其实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岛屿制度,明确点出岩礁和岛屿之区别,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海域。

「冲之鸟礁」事件为我国籍渔船「东圣吉16号」日前在西太平洋「冲之鸟礁」附近公海捕鱼时,遭日本公务船扣押并强索保证金。「东圣吉16号」在付出保证金700余万元获释后,台、日双方对冲之鸟附近渔场保卫战,外交交涉层级升高。

其实对于「岛」与「礁」之别,联合国有公约明订。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定义,岛屿(island)为四面环水,在涨潮时高于水面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且可维持人类居住或本身经济生活,可拥有领海、大陆礁层及专属经济海域。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岛屿制度,明确说明了岩礁与岛屿的差别。 第1款赋予岛屿的定义,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第2款指出岛屿可享有和陆地领土一样的领海、邻接区、专属经济海域和大陆礁层;第3款最重要,说明「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海域或大陆礁层,这款也明确指出岩礁和岛屿之区别。

对于「冲之鸟礁」争议,马英九总统在27日的国安高层会议中发表三项严正声明,除了要求行政院採取3项措施外,并表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对于岛屿的定义,日本「冲之鸟礁」不到3坪的大小,绝非适于人居的岛屿,因此是「礁」不是「岛」。

冲之鸟礁整座环礁南北长1.7公里、东西宽4.5公里,环礁在退潮时会稍微露出水面,涨潮时只有东小岛和北小岛露出水面。此次日方扣我渔船惹议,「东圣吉16号」虽在缴纳保证金后已经返国,后续的政治效应仍继续发酵。

(中时电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