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法官性骚扰助理案轻判 监委:法庭组成有疑义 将提再审
针对司法院职务法庭就前法官陈鸿斌性骚扰女助理一案提起再审,于107年3月8日改判:「原判决废弃,陈鸿斌罚款,其数额为任职时最后月俸给总额壹年」判决,与先前判决结果显然落差过大,且法庭组成恐有疑义,本案调查委员王美玉、方万富将于收到判决书后,研究提起再审。
该案系司法院将前法官陈鸿斌移送法官评鑑,并经民间司改会请求评鑑,嗣司法院将评鑑结果移送监察院审查,经监察院于104年10月7日提案弹劾通过,司法院职务法庭于105年10月17日作成104年度惩字第2号,判决:「陈鸿斌免除法官职务,转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职务」。
民间司改会今日到监察院陈情指出,石木钦于106年12月22日接任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依法官法第48条第1项应由其担任再审合议庭之审判长,但再审合议庭之审判长却为林文舟法官,林文舟法官受访时表示是为顾及当事人想法才不更换法官,但再审合议庭法官林纪元因病辞任时,为何不是由委员长石木钦加入合议庭,可见再审合议庭刻意排除委员长加入,再审合议庭组成不符法官法规定,诉请监察委员提起再审。
本案经监察院调查,前法官陈鸿斌计有诸多行为不检情形,诸如101年11月至12月间于办公室拥抱助理、于该助理续聘会议前一天101年12月19日夜晚于政大河堤对其牵手及亲吻、102年1月4日陈鸿斌邀约于公伤假期间之助理单独出游、103年4月至6月间于办公室撩拨助理头髮,并对助理称不希望她跟其他人去消遥、103年6月10日于办公室内使助理未能自由离开办公室等。此外,监察院更在职务法庭审理过程中力陈:法官与助理间存有实际权力不对等之隶属(支配)关系,纵使前法官陈鸿斌歷年考绩优秀,亦不能免除违失行为责任,因为依照法官法规定,行为不检并不以影响判决结果为要。然而,职务法庭之再审判决不採纳上开见解,反在妇女节这一天作成与目前性别平等观念差异甚鉅的判决,对此,监察院深表遗憾。
王美玉、方万富两位委员表示,纵前法官陈鸿斌具悔意,亦不得免除其违失行为责任,本案法官评鑑结果与职务法庭之判决,均一致认为陈鸿斌应免除法官职务,再审程序固然受到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之拘束,惟判决结果仍然前后差异过大且说理不足,且本案具有指标性的意义,代表了司法机关对性别平等的观念与执行情形,加上再审合议庭组成恐有违反法定法官原则,因此将于收到再审判决后研究提起再审,盼职务法庭能再行审酌再审判决的合理性。
(中时电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