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劳可请特休出国探亲 不再受限于雇主
18.04.2017 19:11
本文来源: 中时电子报
外籍劳工未来可利用特休假出国探亲,不必再受限雇主规定!劳动部去年11月3日修正公布《就业服务法》第52条,删除外劳聘雇期满应出国至少1日才能再入国工作的规定,今(18)日发布外籍劳工请假返国办法,让外劳出国返乡不再受限。
过去受到在台工作满3年,至少出境1天的规定,不少外劳时常于此时趁机返乡探亲,但自从去年修正《就业服务法》将规定删除后,有外劳担心返乡之路更加漫长,因此,劳动部发布外劳请假返国办法,明订外劳在聘雇许可期间内,如何请假返国、请假的假别、雇主可否与外籍劳工协商请假日期等。
依据《就业服务法》第52条规定,外劳于聘雇许可期间请假返国,雇主应予同意。劳动部跨国劳动力管理组长薛鑑忠指出,外劳可利用该特别休假自行排定返国时间,但雇主在外劳排定返国时间的同时,若遇有大量订单或家庭被看护者照顾需求迫切需要时,可与外劳协商调整返国期日。
劳动部指出,适用《劳基法》的產业外劳,如有特休假以外的请假需求,如婚假、丧假、事假等返乡探亲时,则回归《劳基法》、《性平法》或劳动契约约定办理。
协商调整不成立时,劳动部表示,雇主仍应依外籍劳工原来排定的日期,同意外籍劳工返国,否则将违反《就业服务法》,地方劳工主管机关可处6~30万元,劳动部也将废止雇主的招募许可,外劳配额也可能遭管制。
(中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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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4.2017 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