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基法二读 劳工加班可换补休

10.01.2018  01:56
2018年01月10日 00:49 中时 陈彦宇

立法院临时会挑灯夜战处理《劳基法》修法,9日深夜11时许,经表决二读新增《劳基法》第32条之1,将「加班换补休」法制化。劳工加班后可选择补休,补休时数依加班时数计算,补休结算期限由劳雇双方协商;补休期限届满或契约终止未补休,应依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工作当日的工资计算标准发给工资。

蓝委蒋万安发言时指出,加班换补休劳工争取多年,在实务上,很多劳工加班之后,雇主不给加班费,迫使劳工换补休,但累积许多加班时数后,却又不了了之,造成劳工领不到加班费,又没得休息,形成双重剥削。

蒋万安质疑,劳工补休时数依加班时数计算,极度不公平。因此他提案,补休时数应依照加班费率加成计算,而年度终了或契约终结时,没休完时数应换回加班费发给劳工。

朝野立委轮番发言近3小时后,民进党团以人数优势,表决通过其再修正动议。

(中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