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肉品公司前年11月遭查获卖羊肉却掺猪肉,高雄地院认定黄姓实际负责人及其妻卖给3间下游通路共854公斤混肉,诈得19万余元,但因无法证明所掺猪肉对人体有害,依食安法各判徒刑10月及7月,均可易科罚金;金龙公司处罚金20万元,犯罪所得没收,可上诉。
(中时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