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男子携枪支在扬州贩卖毒品被判死缓

24.06.2015  21:14

   中新网 南京6月24日电 (记者 崔佳明)台湾男子郑文源携带一把仿64式手枪及子弹,将2020.6克毒品运输至扬州贩卖,24日,扬州市中级法院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这一案件审理情况,案犯郑文源已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据扬州中院刑一庭尹晓涛法官介绍,2008年12月19日,郑文源因违反台湾毒品危害防制条例,被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检察署通缉,后长期居住生活在广东、福建一带。2014年初,郑文源想到扬州贩卖毒品,指使徐崔雄联系了袁芬,将购得的毒品运输至扬州,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其中,郑文源、徐崔雄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20.6克,以及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的“麻古”36.5克;袁芬运输甲基苯丙胺2020.6克。法庭还查明,2014年2月初,郑文源将其所有的一把仿64式手枪及子弹携带至扬州,借给吸毒人员唐某某使用,后公安机关查扣了该枪支及4发子弹。经鉴定,该手枪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对人体具有致伤力,4发子弹系自制的仿64式手枪弹。

  郑文源、徐崔雄、袁芬共同运输毒品,郑文源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徐崔雄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袁芬亦系从犯,但作用次于徐崔雄,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徐崔雄、袁芬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参与毒品犯罪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郑文源归案后如实供述非法持有枪支的罪行,依法对其所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据此判决,郑文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徐崔雄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袁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对此,尹晓涛法官就此案件现场点评时称,毒品案件死刑的适用,要综合考虑毒品的数量以及其他量刑情节。尹晓涛说,毒品数量是量刑的主要依据,但不是唯一标准,应当坚持数量标准与其他情节并重的原则。特别是对于毒品犯罪的死刑政策把握,更要全面综合考虑毒品数量和危害后果、犯罪人员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具体情节。郑文源贩卖、运输毒品的数量已远远超过目前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是否留有余地,必须考虑相关情节。其持有毒品欲行贩卖之时,公安机关即已掌握信息,当毒品运输至扬州后进行贩卖过程中,一直处于公安机关侦控之中,属于控制下交付状态,其贩卖目的不可能实现,且毒品被查获未流入社会造成更为严重的危害,因此依法对其判处死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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