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修法 祭出科技监控防逃

11.10.2017  20:43
国内未来将设科技监控,防范罪犯脱逃。(本报系资料照)

要犯逃亡案件层出不穷,司法院通过修法採用侦审执行3阶段防逃,对于停止羁押的被告,法官可以要求接受科技设备监控、交付护照、不得处分特定财產,防止被告逃亡海外;此外,宣判时被告须到庭,重罪犯不到庭聆判,法官得拘提或限制住居。

司法院院会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在检察官侦查阶段声请羁押时或法院审理阶段,法官认为被告没有羁押必要,可以命令其接受适当的科技设备监控,且未经许可不得离开住居所或一定区域,也可令其交付护照、旅行文件或通知主管机关不予核发护照、旅行文件等。

此外,目前大多数案件宣判时,许多被告都选择不到庭宣判,被判重罪者得知判决结果趁机落跑,为改变现今司法实务状况,司法院也修法明定除有法定例外情形外,被告有到庭听判的义务,且对于宣判一定重罪的被告,法院应考量适当替代措施防止被告逃亡。

如果,被告在宣判期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而法院仍宣告重罪的案件,法官应径予拘提并限制住居,以防止被告在获知重刑之判决后逃匿规避刑责;判刑定谳执行部分,此次修法授权检察官在必要时,在法院送交卷宗前执行,避免被告趁隙逃亡。

司法院修法也明定,被告遭判决死刑、无期徒刑或逾2年有期徒刑,而有相当理由认为有逃亡之虞者,检察官也得不经传唤程序,径行拘提并限制住居;此外,审判中没有律师的被告,在必要限度内,法院也须给予卷证获知权。

至于「数度数关」羁押抗告争议,司法院也修改抗告制度,避免上下级审间之见解不一,抗告法院一再撤销发回,致案件久悬不决,抗告法院如果认为抗告有理由者,应以裁定将原裁定撤销,并自为裁定,但未经传唤被告答辩者,不得对其为不利益变更之裁定。

(中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