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送医后死亡非凶宅 房仲遭判缓刑2年
某不动產分公司吕姓负责人、张姓仲介被控隐匿凶宅资讯,使买家陷错误遭诉,并声称死者虽跳楼,但到院后死亡,为非凶宅;二审高院认为有共同隐瞒情事,判2人缓刑2年确定。
高院判决书指出,民国99年间,新北市林口区一处住宅发生一起坠楼案件,屋主的儿子疑似在跨年后与女友发生争执坠楼,送医后仍不治身亡。
案发后,屋主以新台币620万元的价格贩售给某不动產分公司吕姓负责人后,吕姓负责人又再委托同公司的张姓仲介对外贩售,并在该房屋「不动產标的物现况说明书」的「有无发生凶杀、自杀致死或其他非自然事故情事」栏位上勾选「否」。
事后一名林姓买家来看屋时,曾经两度询问「这个房子乾净吗?」但张姓仲介仍称「没问题」,让林男陷于错误,以920万元价格购买、入住后经邻居告知,才得知受骗,一状告上法院。
张姓仲介事后辩称,死者坠楼后非在现场死亡,而是在医院死亡,因此认定房屋不是凶宅,并无隐瞒林姓买家,也不认为有告知义务,甚至林姓买家也没有问过「这个房子乾净吗?」等语。
被告辩护人也声称,买卖惯例所称的凶宅,是指屋内曾发生过非自然身故的房屋,及曾发生凶杀、自杀致死房屋,并不包括意外身故,且死者的死亡结果非在此屋专有、附属专有的部分,因此非凶宅。
二审合议庭认为,若房屋曾发生事故,一般民眾的心理层面常有嫌恶的情况,对住户来说,也会因民情、习俗顾虑,常有负面阴影;另外,张姓仲介引用「不动產标的现况说明书」的函释来主张意外事件,认为对购买人无告知义务,显然有误解。
加上死者从住家后阳台坠楼身亡,吕姓负责人身为具有相当知识经验的成年人应要有认知,并将这项资讯应列入不动產交易应揭露的事项,明属交易上的重大瑕疵,却在不动產标的说明书上勾选「否(非凶宅)」,有共同隐瞒,而让买家陷于错误的情事。
一审新北地院以诈欺罪嫌判处吕姓负责人8个月,张姓仲介6个月徒刑、得以易科罚金;案件上诉二审,高院合议庭认为,林姓买家已具状撤回告诉,并当庭表示不再追究,加上吕、张能知所警惕、无再犯之虞,但因诈欺为公诉罪,因此判处缓刑2年确定,以策自新。1050517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