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玉蔻乱爆料被诉 北检新闻稿全文
台北地检署今起诉资深媒体人周玉蔻,新闻稿如下:
臺北地检署侦办周姓媒体人涉犯刑法妨害名誉等罪嫌案件,于今日侦查终结,兹简要说明如下:
壹、侦查结果
一、 被告周玉蔻所为,涉犯刑法第310 条第1 项之诽谤、同条第2 项之散布文字诽谤等罪嫌。被告多次诽谤告诉人胡定吾之犯行,时间密接,侵害法益相同,为接续犯。又被告以一行为同时诽谤告诉人胡定吾、刘大贝,系想像竞合犯,应从一重散布文字诽谤罪处断。并与诽谤告诉人罗智强部分,犯意各别、行为互殊,应予分论併罚。
二、 告诉意旨另认被告周玉蔻影射告诉人胡定吾收取仲介佣金,及附表三所示文章内容,涉犯刑法第310 条第1 项之诽谤、同条第2 项之散布文字诽谤罪嫌部分,均罪嫌不足,但此部分与上开起诉之犯罪事实间有事实上一罪之关系,爰不另为不起诉之处分。
贰、简要之起诉犯罪事实
周玉蔻为台北之音广播股份有限公司HitFM 联播网「蔻蔻早餐」节目主持人,从事新闻工作多年,对新闻事件知之甚详,并时常应邀担任新闻、政治评论节目之来宾,亦在美丽岛电子报网站撰写文章,其应知悉利用媒体、网路传播言论,散布力较为广泛、强大,在发表言论之前,理应尽较高之查证义务及善意筛选,讵仍意图散布于眾,可预见所指摘或传述之事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且未能证明其为真实,竟仍不违背本意,为下列犯行:
于附表一、二所示时间,撰写如附表一所示文章内容,传送至美丽岛电子报网站,并接续在附表二所示节目中指摘、传述如附表二所示言论,其中附表一编号1、附表二编号8 之内容,影射胡定吾是顶新集团赠与金钱予马英九总统之白手套,并与刘大贝均系协助顶新集团筹资、上市、金融贷款、股市铺陈及发行开曼岛商康师傅控股有限公司股票参与发行臺湾存托凭证之人,其余则影射胡定吾安排顶新集团捐献政治献金法规范以外之政治献金予马英九总统,并不当评论胡定吾是顶新集团之大掌柜,因时值顶新集团爆发黑心油品事件,企业形象不佳,足使胡定吾、刘大贝之人格评价遭受贬损。
于103 年12 月29 日年代新闻台「新闻追追追」节目中,指摘、传述:「甚至今天,据我知道今天特侦组传了非常多人,(张启楷:喔,今天不是只有传罗智强而已喔)我当然知道,有些人有告诉我,因为有50 个人,不只有罗智强,而且罗智强去,是因为他自己在门神当中的角色,还有他跟陈申青先生一起联手去帮101 在去年10 月,这是我第一次讲到陈申青的名字,金溥聪在大学的同学,对不起,因为你们把我逼到墙角,我只好把所有的真相讲出来。然后他们一起运作去帮魏家巩固了他们在101 的『副董事长兼执行长』的经营权,这是去年10 月。我说过了,我曾经跟金溥聪讲过,金溥聪没有调查这件事情,他的同学好友跟他重要属下之间是不是有鬼鬼怪怪的东西… 我讲的是,他的大学同学陈申青,他曾经派过的中央社前社长,跟他的爱将罗智强,他们两个人在罗智强总统府副秘书长任内,帮101 去巩固经营权,以及罗智强跟罗智勇和陈申青,在一次金控公司的董事长跟财务长在场,我在场的一个餐会当中,他们的互动跟企业界之间的三人模式让我起疑,我透过信任管道告诉你,那你那个信任管道没有告诉你,或说你要否认,那我只能说,因为那信任管道告诉我的事情都可以传达给我…」等语,影射罗智强协助顶新集团巩固台北金融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下称101 大楼)经营权,并不当评论罗智强是顶新集团之门神,足使罗智强之人格评价遭受贬损。
参、所犯法条
被告周玉蔻所为,系犯刑法第310 条第1 项之诽谤、第310条第2 项之散布文字诽谤罪嫌。被告就上述犯罪事实多次诽谤告诉人胡定吾之犯行,时间密接,侵害法益相同,应评价为接续犯之实质上一罪。被告以一行为同时诽谤告诉人胡定吾、刘大贝,系想像竞合犯,请依刑法第55 条之规定,从一重散布文字诽谤罪处断。被告就犯罪事实、之犯行,犯意各别、行为互殊,请予分论併罚。
(中时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