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批准境外NGO管理法
29.04.2016 05:08
本文来源: 中时电子报
中国大陆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下午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央社报导,该法将让大陆警方有更大权力监管境内的「境外NGO」,若这些NGO未来被公安部门列入黑名单,不得在中国大陆设立代表机构或活动。
媒体报导,目前在中国大陆长期活动的境外NGO约有1000个左右,加上短期合作专案组织数量,总数可能已达7000个。陆媒报导,法案规范对象包括外国慈善机构、商会、学术机构、智库、社会团体等;但若是学校、医院、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等学术研究机构与大陆国内机构交流合作,可不受此法规范,按中国大陆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中评社报导,BBC记者询问境外NGO能否在中国大陆从事人权工作?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巡视员郭林茂回应:损害中国的利益,那就是国家的领土完整、国家政权的维护及广大人大群眾的利益,这就是国家利益。另外补充,在中国大陆的法律里面,怎么是损害,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都有具体的规定什么叫危害国家的利益。
德国之声报导,不少在中国大陆运作的NGO此前都担心,该法通过后,境外NGO将进一步被收紧管制。
(旺报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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