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教师法未限制教师兴讼

18.03.2016  22:09

两名教师因不满学校处分,打行政诉讼败诉确定,以教师法第33条违宪为由,声请大法官解释。大法官会议认为,教师法并没有限制公立学校教师提起行政诉讼权利,并无违宪。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今天做出释字736号解释,教师权利或法律上利益,因学校具体措施遭受侵害时,得依法向法院请求救济。教师法第33条只是规定教师权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并未限制教师提起诉讼权利,也与宪法第16条保障人民诉讼权的意旨,尚无违背。

大法官书记处指出,本件有二名声请人,其中桃园市蔡姓国中老师,不满因请公假不准遭记旷职一天及扣薪一天,且成绩考核列「留支原薪」,打行政诉讼败诉确定,成功大学蔡姓教授则因申请免予评量遭否准,打行政诉讼败诉确定。

蔡姓国中老师确定,终局裁定所适用的教师法第33条规定有违宪疑义,声请大法官解释。成功大学蔡姓教授也声请大法官解释。

教师法第33条规定,教师不愿申诉或不服申诉、再申诉决定者,得按其性质依法提起诉讼或依诉愿法或行政诉讼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关规定,请求救济。1050318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