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女医豪门梦碎 婆婆、老公轮流羞辱…

25.04.2018  01:13
2018年04月25日 00:02 中时电子报 文/天秤座法律网、编辑/ 黄眉青

台北市黄姓女医师诉请与陈姓贸易公司小开之夫离婚。黄姓女医师指出,其婚后以人工受孕產下一对双胞胎,两人常常因为小孩照顾问题起口角,因为陈男从不分担照顾小孩的工作,两人吵架时,陈男曾拿尿布砸她的脸,婆婆也会帮陈男对她施暴,黄女指出因为双胞胎儿子身体欠佳,有先天疾病,她专心照顾小孩辞掉医院工作为,丈夫从未帮忙经常应酬晚归。

黄女指控,除夕拿红包给婆婆遭讽,逼问嫁妆用去那里,他未回应,表示身体不适要回房休息,婆婆拉扯她手腕导致她受伤,又时常对她呛说要殴打她,她因此声请暂时保护令。陈男则反控是黄女婚后经常拿小事和他吵架,吵完又说很爱他,让他无所适从,否认有拿尿布砸妻子,辩称是黄女多次对婆婆不敬,二人才会起衝突。二人都要争取小孩监护权。黄女亦一併提起请求扶养费。

●法律评析

一、有关离婚部分:

法院判决离婚。判决指出,双方因细故争吵,未沟通化解歧见,却选择报警互告,并已分居一年多,婚姻关系严重破裂,双方应负同等责任,离婚争议迄今逾2年,已丧失互信基础,2人难以回復共同生活,判准离婚。

→从判决看来,判决二人离婚的原因(根据)应为民法第1052条第2项规定,有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什么是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依最高法院见解,认为必须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绽而无回復之希望为其判断标准,而是否已生破绽而无回復之希望,则应依客观之标准,也就是说是不是已经达到倘若在相同的情况下,任何人都将丧失维持婚姻的意愿而定。另外法律也同时规定,对导致离婚之事由,有过失的一方不得诉请离婚,倘若双方都有过失,过失较大的一方不得诉请离婚,但若双方过失一样则任何一方都可诉请离婚,本案例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双方应负同等责任,故仍判准离婚。

二、有关监护权部分:

法院将二名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判给黄女。法院认为3岁的双胞胎儿子,均长期由黄女照顾,彼此互动状况良好,而且黄女具有医疗专业背景,认定仍由黄女任监护人较合适,陈男则可在规定的时间探视。

→法院在定子女监护权时採「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依民法第1055-1条规定,依子女最佳利益,审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下列事项:

1.子女之年龄、性别、人数及健康情形。

2.子女之意愿及人格发展之需要。

3.父母之年龄、职业、品行、健康情形、经济能力及生活状况。

4.父母保护教养子女之意愿及态度。

5.父母子女间或未成年子女与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间之感情状况。

6.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碍他方对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行使负担之行为。

7.各族群之传统习俗、文化及价值观。

法院还会参考社工人员之访视报告或家事调查官的报告。另外前面第6点是102年修法时增列。理由是在亲权(监护权)酌定事件中,父母亲往往扮演互相争夺角色,有时会以不当争取的方式,以取得和子女共同相处的机会,以符合继续性原则。所谓不当争取行为,例如,诉讼前或诉讼中隐匿子女,将子女拐带出国、不告知子女所在等。所以,有了此款规定,法院就可以审酌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碍他方对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行使负担之行为,评估父母那一方较为善意,作为定监护权的依据。另外,离婚诉讼如果双方争执事实很多,因为诉讼时间可能较长,因此当事人可声请或法院可依职权定暂时监护权。

三、有关扶养费部分:

抚养费,法院则依据台北市抚养未成年人平均每月支出27,216元,稍微调高为二子每月各35,000元,并审酌黄女担任医师每月收入15万元,而陈男年收入约300万元,财產总额至少1亿多元,认定陈男负担扶养费的7/10为适当,所以陈男必须给付二名未成年子女各24,500元。

→夫妻离婚,不管小孩由何方担任监护人,双方都必须负起扶养小孩的义务,法律上这是小孩自己的权利,父母之一方无权代为放弃。另外,一方未付小孩扶养费他方代为垫付,事后代垫之一方可依不当得利向对方请求。

(中时电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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