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恶作剧订56杯饮料 她讲了「这句话」免刑责

07.04.2018  01:23
2018年04月07日 00:01 中时电子报 文/联晟法律事务所、编辑/ 黄眉青

杨姓女子为了报復老东家,一口气订了56杯饮料,指名送到「大湳国中」。饮料店准备外送时,才知道「大湳国中」是虚构学校,害他们白白损失3000多元,气炸报警。

杨女到案时辩称只是想恶作剧,当时她留言「隔天会再来电确认订单,若没有来电就当订单作废」,检察官认定杨女有向店家叮咛过,予以不起诉,杨女因此逃过一劫。

●法律评析

现今这类恶作剧层出不穷,这样的行为到底会不会有刑责呢?

此新闻中杨女在向饮料店下订单的同时有强调「隔天会再来电确认订单,若没有来电就当订单作废」,故检察官当然以不起诉处分。然而,若是当下杨女并未先有此「叮咛」,是否会有文末所说「诈欺未遂」之虞?

首先谈诈欺罪的构成要件,其在于「行为人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人陷于错误而交付财物或使自己或第三人取得不当的利益者而言。」

而诈欺罪属于刑法特别规定有处罚未遂犯之情况,只要是基于「诈欺之故意与不法所有意图」而着手施行诈术,使相对人「陷于错误」,纵使相对人尚未实际交付财物,或者行为人尚未实际获得财產利益,仍旧构成诈欺未遂而须加以处罚。但是此案例中,杨女并没有拿到饮料,也没有第三人拿到,因为第三人「大湳国中」并不存在,故不符合其构成要件中「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只是像这类的恶作剧行为虽然不会构成刑法上诈欺取财未遂罪,却有可能构成刑法第355条以诈术使人处分财產罪,即「间接毁损罪」。

间接毁损罪之构成要件在于以意图损害他人,以「诈术」使本人为财產上之处分,致生财產上之损害。也就是说,成立此罪须本人或第三人因误信行为人之诈术、欺罔为真实,而为财產上之处分,并因而发生财產上损失之结果。

(中时电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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