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司委会共识 将组织犯罪定义明确化
01.03.2017 17:09
本文来源: 中时电子报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讨论组织犯罪防制条例草案,朝野获致共识,将组织犯罪定义明确化;招募他人参加组织者最重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万以下罚金。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审查行政院函请审议「组织犯罪防制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等各版本,朝野共识,组织犯罪定义明确化,草案规定,指3人以上,以实施强暴、胁迫、恐吓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组成具有持续性及牟利性之有结构性组织。
「结构性组织」定义,共识条文规定,指非为立即实施犯罪而随意组成,不以具有名称、规约、仪式、固定处所、成员持续参与或分工明确为必要。
法务部政务次长陈明堂会后受访表示,除了组织犯罪定义明确化外,另外,对于参加组织者、参与者与假藉组织名义等列为3年以下的罪,希望遏阻假性组织分子假冒组织做社会上比较常看到经济、财產、都更、购买商品、劳务报酬、履行债务的协商等等,使人行无义务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权利者。
草案明定「招募罪」,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组织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币1000万元以下罚金。成年人招募未满18岁之人加入犯罪组织者,加重其刑至1/2。
同一条文草案规定,以强暴、胁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组织或妨害其成员脱离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币2000万元以下罚金。
对于参加组织后取得的财產,未能证明合法来源者,相关举证责任的分配,与会者仍有争议,因此由法务部研商拟妥条文后再讨论。
此外,会中,中国国民党立委林为洲等人提案,建请法务部对司法改革国是会议的定位、功能及目前执行状况到立法院做专案报告,邀请总统府及司法院等相关单位列席说明。但民进党团反对,经表决结果6比0,没有通过。1060301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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