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明审杀童死刑修法 法务部:不宜

30.03.2016  13:24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明天将审查杀害未满12岁以下儿童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等修法案,法务部书面报告列出4大理由认为不宜。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明天下午将审查刑法第271条之1草案,明定故意杀害对于未满12岁以下儿童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等修法案。

法务部书面报告指出,增订杀死未满12岁儿童之罪,将法定刑订为死刑或无期徒刑,认为不宜,并列出4大理由。

报告指出,现行刑罚法律对于杀害少年及儿童的犯罪,已有加重刑罚之规定,除现行刑法外,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112条规定,成年人故意对少年及儿童犯罪者,应加重其刑至1/2。所以杀人罪的被害人如为少年或儿童者,有期徒刑部分依法须加重,并非仅量处10年之徒刑。

其次,报告表示,修法草案可能限缩法官量刑空间,对于犯罪情节特殊的案件,恐有法定刑过重而无裁量空间的缺点,如实务上曾发生母亲在贫病交迫,身心受创情况下,杀害稚龄子女的案件类型,法定刑过重而亳无裁量空间,如此是否妥适,值得商榷。

「外国立法例也採与我国现行相同的立法政策」,法务部表示,德、日刑法杀人罪章的规定,与台湾现行刑法规定相同,并未以少年或儿童为被害客体另订加重刑罚的特别规定。原因在于杀人罪最重已可处以死刑或无期徒刑,所以无须再特别规定加重类型。

最后,法务部报告表示,如果认为量刑过轻,仍有救济程序可循,是否有必要在现行杀人罪之外,再增订以未满12岁之人为加重刑罚之规定而限缩法官裁量空间,实值再酌。1050330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