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被保险人死亡 家属可择领老年差额或遗属年金
26.09.2017 17:21
本文来源: 中时电子报
劳保老年年金发给是自申请当月起,按月发给至死亡当月,劳保局提醒,家属应自领取者死亡之日起30日内,检具相关文件资料,通知劳保局,自死亡之次月起停止发给年金给付,并办理后续择领「一次请领老年给付扣除已领年金总额之差额」(以下称老年差额金)或「遗属年金」。
劳保局指出,劳保年金自2009年施行迄今,已有100多万余人受惠,领取老年年金者已死亡,或家属向该局通报领取者已死亡,依规定停发给付者,计有2万5千余人,其中因家属迟报死亡登记又未即时通报造成溢发者有54人,劳保局分别向其家属追回溢发款。
领取老年年金期间死亡者,如遗有符合劳保条例规定,可于通报劳保局领取者已死亡之讯息时,一併通知择领老年差额金或遗属年金。经统计,前述领取老年年金期间死亡之2万5千余人中,选择领取老年差额金者计1万6千余人,约占65%,选择领取遗属年金者计4千6百余人,约占18%。劳保局提醒民眾,如领取老年年金者死亡,请家属即时向该局通报,以保障后续择领老年差额金或遗属年金之权益,并避免须追回溢领款项之现象发生。
(中时)
本文来源: 中时电子报
26.09.2017 1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