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法则不当!布农猎人案 检察总长提非常上诉
台东布农猎人王光禄(Talum)因持捡拾来的猎枪打猎遭判刑3年半,原定今日报到入监,昨向最高检察署陈请要求提起非常上诉。检察总长顏大和认为,原判决有适用法则不当之违法,今日提起非常上诉。最高检认为,原审判决自行限缩解释原民自制猎枪定义,又未依据原住民族基本法,对王光禄作有利认定,是非常上诉两大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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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上诉书指出,原审判决自行限缩解释,认原住民自制猎枪之性能,还需该当「依照原住民文化之生活需要所制造」,或「原住民文化所允许之方式制造」要件,始能主张免责之解释,以不确定法律概念虚增法律条文所无之免责要件,已逾越法律授权范围,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最高检认为,若依原审解释,隐含原住民族日后皆不能再自制比以前祖先更精良的猎枪打猎,永远只能使用落伍土造猎枪打猎,结果可能造成原住民族发展其特有文化之岐视,更违反旨在保障原住民供作生活工具之用,即许可自制猎枪,以示遵重原住民发展、保存其文化之立法意旨。
针对王光禄猎杀保育类山羌、山羊部分,最高检认为,2005年2月5日公布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条规定: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区只需非基于营利行为,即得在「传统文化」、「祭仪」、或「自用」范围内,依法猎捕野生动物,较之野生动物保育法2004年2月4日增订第21条之1第1项规定:臺湾原住民族仅限「传统文化」、「祭仪」之必要,始得猎捕、宰杀或利用野生动物者之范围广,以适用法律应从优从新之原则,自应适用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条规定,为有利原住民之认定。
况且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条及第21条第1、4项所定「应经谘商并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参与,而与原住民族共同建立管理机制」之特殊法规制定方式,与2007年9月1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之《联合国原住民族权利宣言》第12条第2项、第14条第3项、第15条第2项,第17条第2项、第11条第2项及第19条所定「基于遵重原住民族之自主权及自治权原则下,要求各国政府应在各原住民族知情、同意下,共同制定原住民族行为规范」之宣言意旨悉相符合,
最高检认为,原审仍适用野生动物保育法及不符上开宣言及原住民族基本法所订之原住民族基于传统文化及祭仪需要猎捕宰杀利用野生动物管理办法,为被告有罪之认定,即有适用法则不当之违法,应行提起非常上诉,并经检察总长核定后,已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诉。
(中时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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