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中森条款」出炉 离职3年内不得任相关营利事业职务
28.04.2016 17:39
本文来源: 中时电子报
立法院今天(28)上午审查《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案出炉,与先前提案强调范围扩及「直接与间接相关之营利、非营利事业」,今天协商通过,仅要求不得担任「直接相关之营利事业」之董事、监察人、经理、执行业务之股东或顾问。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案初审出炉,主要修正要点在于「受托之机构或民间团体,其代表人及处理受托事务之人员退离职三年内,不得担任与其离职前五年之职务『直接相关之营利事业』之董事、监察人、经理、执行业务之股东或顾问。」
违反上述规定的罚则为「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所得之利益没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时,追徵其价额。」
此次修改之条文,还要经过党团协商后,送交院会讨论。
(中时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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