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劾未过不得公布 监察院:研议是否修法
18.04.2018 15:06
本文来源: 中时电子报
监察院新任监委有意修改《监察院施行细则》,将弹劾案无记名投票改为记名投票。监察院秘书长傅孟融表示,是否仅需修正施行细则,或应一併修正《监察法》,监委提出许多建议或法规修正案讨论。另外对于《监察法》规定「监察院人员对未移付惩戒机关前的弹劾案,不得对外宣泄」等内容,监察院已积极研议中,如果有修法必要,会尽快提出修正案。
傅孟融今天上午到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报告监察院立法计画,时代力量立委黄国昌在质询时指出,《监察法》从1948年立法,至今70年没有修订过,法条陈腐老旧,不懂「未移付惩戒前不得对外宣泄」的立法目的。傅孟融答询表示,基于无罪推定原则,若被弹劾人的弹劾案没有通过,公布对声誉会有影响。
黄国昌质疑,当初前检察总长黄世铭移送弹劾前,社会都知道,难道大家都违法吗?他认为如果要保护声誉,那弹劾不通过就要让社会知道。傅孟融说,移送弹劾本来就没人知道,任何案子移送监察院要先经调查、提出报告,至于要不要送弹劾是另一件事。
黄国昌表示,监察院今天提出的立法计画根本一片空白,没有具体内容,如果监察院自己不改施行细则,就由立法院来做。傅孟融回应,相关法条监察院都在进行检讨中。
(中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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