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孩子是我亲生的,法定生父却不是我?
住在宜兰罗东一对新手爸妈,今年8月于户政为女儿报户口时,被户政人员告知女儿依《民法》规定,受胎期间未落在两人婚姻关系,反而是在前段婚姻里,法定生父为前夫,故把女婴户籍撤销。
廖小姐去年9月与有家暴前科的前夫离婚,并于今年2月与现任丈夫游先生再婚,结果女儿在6月底早產,比预產期7月11日提早了2周,受胎期间刚好与前段婚姻重迭了2天,依《民法》规定,孩子的法定生父为前夫,廖小姐须先提出否认之诉,再透过生父认领方式,由游先生认领入籍。
●●法律评析
自己的亲生孩子却被别人告知不能入籍纵然令人无奈,但现行法令设计考量到社会及家庭安定,新生儿出生登记须依《民法》、《户籍法》办理,民眾还是要先了解法律是怎么说的。
民法第1062条第1项规定,从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为受胎期间。意即子女出生的那一天,往前推6个月到10个月,为受胎期间。而受胎期间若落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则推定其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民法第1063条),即使廖小姐的受胎期间跟前段婚姻只有重迭两天,前夫仍为女婴的法定生父。
我国户籍法第4条、第29条及第49条规定,新生儿要办出生登记及姓名登记,但是户政人员在受理申请时,就该子女是否为婚生子女的认定,还是必须回归到民法第1062条第1项婚生推定为判断标准。由于怀胎期间之长短,随各孕妇的体质而有不同,但依据医学上的统计,自受胎至分娩,其期间最长者为300日左右,最短者为190日左右,我国民法乃仿效德国民法的规定,由法律一概规定受胎期间。但随着医学进步,怀胎6个月以内之早產儿已能存活,因此民法1062条第2项增列「能证明受胎回溯在前项第181日以内或第302日以前者,以其期间为受胎期间」等文字,以符合社会实情。
回到本件个案,女婴的法定生父虽推定为前夫,但如果廖小姐确实可提出受胎期间的证明,或是有现任丈夫与小孩的DNA鑑定,证明受胎期间在民法第1062条第1项的第181日以内或第302日以前,户政人员应以此为受胎期间(民法第1062条第2项)。虽然廖小姐在此时没有婚姻关系,小孩是非婚生子女,但可以再透过民法第1064条「准正」的规定,当廖小姐和小孩的生父游先生结婚后,小孩成为2人的婚生子女,如此一来既能确保小孩的权益,也较符合申请人的本意,并可免去不必要的诉讼程序。
(中时电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