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我没帮老婆「按讚」 她竟扬言引爆瓦斯…

03.05.2018  01:02
2018年05月03日 00:02 中时电子报 文/天秤座法律网、编辑/ 黄眉青

王姓男子因太太看见他在婆婆脸书上po文怒骂她的文章按讚,却不帮她在脸书上的文章按讚,愤而威胁先生若不限时在她的脸书贴文上补按讚,就要引爆瓦斯轻生。王姓男子因为此事,以及其他与妻子相处的种种不愉快,感到压力很大,且与妻子分居达一年多,因此诉请法院离婚。

●法律评析

若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可诉请法院判决离婚,依照民法规定,符合第1052条各款事由之一方,他方可请求离婚。我国离婚要件採例示主义,限于第1052条第1项各款事由始可请求法院裁判离婚,惟此导致离婚要件过于严苛,故于民国74年修法时导入外国之破绽主义立法例,于第二项增设概括条款,若无第一项事由而有其他属于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离婚事由,亦可诉请法院离婚。然而何谓「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属于抽象法律概念,仍多有赖法院判决、判例逐渐确立重大事由之因素,其判断标准为婚姻是否已生破绽而无回復之希望,依照客观面观察,不得以主观面认定,倘同一条件下任何人皆有丧失维持婚姻之意欲程度,婚姻即生破绽,构成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採消极之破绽主义。

另外,请求离婚须由不可归责之一方提起,倘若两方皆可责,则由过失较轻之一方提起,若责任相同,则二方皆可提起。就「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实务上有认为倘夫妻长期分居两处,无共同生活之事实,夫妻之关系已名存实亡,难以认定两造仍有维持婚姻之意愿,即依照此项判决离婚。我国民法虽未规定「别居」作为离婚之原因,但可先诉请法院判决对方履行同居义务,若对方不履行同居,则可依照「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之事由诉请离婚。另一条途径则是直接以第二项之概括规定诉请法院判决离婚,惟此仍需依客观事实判断,系一浮动条件。

上述二案例之离婚原因,系不符合第1052条第1项各款之事由,然而基于同条第2项概括规定,客观上两对夫妻之间长期相处互生摩擦,显然已难有维繫婚姻之意愿,婚姻关系已生破绽无回復之希望,故由过失较轻之一方诉请离婚,法院即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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