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我要提告 下属竟在群组骂我「北七」 三字经
李姓女老板,前年将一组Skype通讯软体帐号,交给新进员工使用,意外发现普姓等5名离职员工,竟在对话群组中以「女猪」称呼她,另以「男猪」称俞姓男主管, 另外,还用「真是赶羚羊」、「很臭」、「很胖」等粗鄙文字辱骂、嘲弄。李、俞因此提告普姓等5人涉嫌诽谤和公然侮辱等罪,但检察官予5人不起诉,于是女老板愤而诉请民事向5人各求偿6万。
北院审理后,法官认为 2人曾提刑事告诉,但检察官已不起诉。普女等5人的Skype群组,虽是供她们讨论工作情况,纾发、抱怨对工作不满,俞男及李女等其他人无法使用并加入对话,只有5人看得到,属封闭状态的即时抱怨空间,主观上没有使不特定多数人可共见共闻,及散布于眾侵害名誉的意思。至于「男猪」、「女猪」等语未指名道姓;「臭」、「胖」属个人意见表达;「北烂」、「北七」等用语虽让人听闻感到不快,但都未让人格及地位评价到达受贬损程度,判决5人免赔。
●法律评析●
公然侮辱以及诽谤罪,由于除了刑法有规定罚则之外,受害人还能诉诸民事请求金钱赔偿,也因此妨害名誉罪章常成为国人日常生活作为兴讼的之讼因,这样的情况其实跟目前科技变迁突飞猛进,网路、通信软体普及性有关,以前所碰到的公然侮辱案件可能是街坊争吵、同业互诘抹黑等,现今反而是以网际网路上的公然侮辱行为成为此类案件之大宗事由,像是Facebook、BBS、PTT等网路平台,是属于一公开且不特定多数人得共见共闻的状态,故通常能认定符合「公然」之要件。
刑法第309条公然侮辱罪,包含二个要件定义,分别为「公然」以及「侮辱」。
1.「公然」是指在不特定多数人或特定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之状态,不以实际上已共见共闻为必要,且只须侮辱行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即为成立。
2.「侮辱」则是以使人难堪为目的,直接以言语、文字、图画或动作,表示不屑、轻蔑或攻击之意思,足以对于个人在社会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达贬损其评价之程度而言。
因此在符合上述两个要件下,就很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但为什么本篇报导内容明明看起来有符合上述二要件,检察官却为不起诉处分呢?是不是法律适用上的错误?其实不然,虽然本件对话群组内有五个人,但普姓等5名离职员工所发表的言论场合是属于一私密生活领域,阅读者或是阅听者是与行为人具有亲密关系的特定人,行为人若已经明确隐藏行为表示维持言论内容私密性之愿望,则可认定该言论并不符合「公然要件」。此时国家刑罚权不宜介入私人发泄情绪的空间,行为人已经表达对于内容隐私的期待下,其他人亦无法加入或观看其对话内容,该谈话内容即属于一封闭状态的即时抱怨空间,况且该言论并未使不特定多数人可共见共闻,亦无散布于眾侵害李姓女老板名誉的意思,因此在此情况之下,并不符合公然的状态,所以检察官才会为不起诉处分。
(中时电子报)
本文摘自天秤座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