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投保理赔放宽 金管会:天灾定义需审慎

31.03.2016  15:57

南台地震造成许多幼童伤亡,但现行法律规定,15岁以下投保,需满15岁才能领取死亡给付,立委希望修法让天灾可以例外,金管会认为,天灾定义上还需要更审慎。

南台地震造成台南维冠金龙大楼倒塌,多名幼童伤亡,引起各界对于年幼者投保相关规定的讨论,立法院多名立委提案修法,立法院财政委员会今天召开「保险法第107条条文修正草案」公听会。

依据现行保险法规定,「以未满15岁之未成年人为被保险人订立之人寿保险契约,其死亡给付于被保险人满15岁之日起发生效力」,立委提案盼天然灾害能够为例外、有立委希望能够溯及既往,还有立委将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者也纳入天灾例外的范围。

金管会副主委黄天牧指出,天灾定义上,如果要以灾害防救法第2条的定义,还有很多要厘清的地方,必须要审慎讨论,这未来也将影响定价及防范道德危险。

金管会在书面报告中指出,支持在不增加道德危险前提下,可研议天灾除外的规定,以兼顾未成年人生命权保护及保险权益,但就天灾的范围及定义,应予明确及容易判定,以避免未来產生理赔争议。

报告指出,基于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建议本案不宜溯及既往。

身心障碍者部分,黄天牧指出,过去修法就明确定义,辅以民法监护、辅助等做为判断,其实是保护当事人的投保权益,如果当事人没有这些,就看有没有身心障碍手册,并搭配医师谘询投保额度,核保上主要是责成保险公司,并未排除身心障碍者的权益。

金管会报告则表示,精神障碍者依现行保险法规定,已规范给付定额的丧葬费用保险金,具备兼顾避免道德风险与保障保险权益的意旨。1050331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