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购法》拍版通过 违法厂商3年内列拒绝往来户

12.10.2017  14:05

行政院院会今拍版通过《政府採购法》修正草案,除了松绑最有利标的条件,避免公家机关採最低标便宜行事,还增订「防贿条款」,新法三读施行后,若有违法行贿厂商将列入公报中,公共工程招标将拒绝往来3年。

採购法》修正草案也增订「採购审查小组」条款,若政府机关办理2亿元以上工程採购,得成立小组协助审查需求、经费与採购策略,以便减轻基层公务员压力;草案为防范得标厂商违法,也增订「情节重大」要件,并将刊登于政府採购公报。

行政院长赖清德今在院会中裁示,希望藉修改《採购法》,使政府採购制度更臻完备,尤其是前瞻基础建设计画启动在即,此时修法放宽最有利标适用条件,除可减少厂商低价抢标衍生工期延宕、品质不佳之风险,亦有助于提升政府採购效能,修法有其必要性及正面意义。

政委兼工程会主委吴宏谋在记者会中解释,情节重大包含违法、行贿等事件,或如违约偷工减料、无正当理由造成工程延宕等状况,「以前的规定比较硬,但希望加上情节重大(字眼),这样停权处分能较符合比例原则」。

(中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