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贩集中区设置管理条例 中市公布施行

23.06.2016  12:23

台中市政府经济发展局21日公布施行「台中市摊贩集中区设置管理自治条例」,摊商即日起可依法申请设置「摊贩集中区」,申请通过者即可合法于道路范围内设摊,不用再担心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规定。

依据「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81条之1规定,在交通频繁处所违规揽客、妨害交通秩序者,将处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锾;「台中市摊贩集中区设置管理自治条例」公布施行后,在道路范围内设置超过45摊以上的大规模摊集区,以及道路范围外筹组30摊以上者,皆可向经发局申请合法设置「摊贩集中区」,申请通过者就算是合法设摊。

经发局表示,骑楼、人行道、水沟盖以内等区域皆属道路范围,道路范围外区域则包含:公共设施保留地、商业区、非都市土地甲、乙、丙建筑用地等。此自治条例为重要民生法令,赋予业者设置摊贩集中区法源,申请者必须提出设置计画书,包含工程、组织、营运、环境维护、停车秩序与交通管理、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消防及公共安全、社区回馈等计画。

经发局长吕曜志说,因摊贩集中区易造成周边居民生活不便,因此自治条例也设有「同意书」机制,申请者须取得营业地点后方住店家同意,并设置管理委员会,建立违规裁罚、缴纳使用规费等措施,期能促使摊商做好敦亲睦邻工作。

经发局强调,申请者应朝有效管理、现代化经营方向迈进,加强改善设摊地点、食品安全、环境卫生、油烟噪音、交通秩序、敦亲睦邻等措施,根除摊贩脏乱、阻碍交通等负面形象;市府日后也将组成跨局处审查小组,审查摊贩集中区交通、环保、卫生与公安情形,使市容景观呈现全新风貌。

(中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