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党法公听会 学者:追党產应另立专法

24.03.2016  16:24

立法院今天举行政党法草案公听会,针对党產议题,多数与会学者认为应另立条例或特别法来处理,不该放在政党法中;内政部次长陈纯敬也表示,另立党產条例规范是比较合适的。

立法院内政、司法及法制委员会联席会议举行政党法草案公听会,会中讨论到既有政党财產处理,该纳入政党法中或另立专法,及政党是否可以投资或经营事业等议题。

中央大学法律与政府研究所所长陈英钤表示,因为党產是过去特殊歷史留下来的问题,站在今天的角度来看,「没有一个人可以因为执政而致富,也没有一个政党可以因为执政而致富」,若要处理过去这段歷史,就该立特别法。

文化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吴盈德则说,国民党党產问题是歷史包袱,应该跟政党法切割处理,用特别条例会比较好,因追回过程是相当繁复司法过程,透过政党法恐有挂一漏万的部分。

陈纯敬回应,另立党產条例来做规范是比较合适的,不需要全部放在政党法里面,行政院建议分开处理是比较好,大部分学者也都是这样的意见。

政党经营、投资事业部分,世新大学法律学系助理教授吕理翔认为不该做过度限制,固然会有利益输送或是政党与财团合流的状况,但这是后端管理的问题,可以透过资讯公开、财务报表揭露来做控制;他也说,若政党可以经营出版业,为什么不能经营其他广电媒体?「并不是那么洪水猛兽、不能接受的事情」。

台北大学公共行政暨政策学系助理教授陈耀祥表示,过去党政军要退出三台,是因为电子媒体稀有性问题,但现在若政党要经营平面或网路媒体,「开放是没有什么关系,因为没有稀有性的问题」,至于无线或有线电视则持保留态度。

陈纯敬说,政党是公法团体、人民团体,还是介于当中?这还需要厘清,如果政党纯粹只是人民团体,为什么要限制它?但如果是准政府团体或是准公法团体,政府当然要介入管理,不允许政党去投资。过去公听会中,各界的意见较多是禁止政党投资或经营事业。1050324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