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大维故居到中正纪念堂是否为国定古蹟!文化部再回应

20.10.2017  04:34
2017年10月20日 03:30 中时电子报 林宜静 /整理报导 北市文化局又指称中正纪念堂由中央径指定为国定古蹟。(本报系资料照) 北市文化局又指称中正纪念堂由中央径指定为国定古蹟。(本报系资料照)

继俞大维故居台北市文资审议委员会提报国定古蹟,文化部和台北市文化局不同调后,北市文化局又指称中正纪念堂及台北机厂由中央径指定为国定古蹟一事,文化部指出,北市文化局违反文资法第17条,应先指定市定古蹟再提报国定古蹟。

文化部说明如下:

中正纪念堂及台北机厂均系指定于旧文资法时期,文化资產保存法于105年修正后,已明定成为国定古蹟的要件必须先成为直辖市定、县市定古蹟。台北市政府文化局故意忽略新旧法之变动,指称本部选择性办案,不符事实,本部深表遗憾,也盼望文化主管机关勿误导外界对于文资法之认知。

关国定古蹟台湾民主纪念园区(中正纪念堂)由本部(前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于96年11月9日公告指定为国定古蹟;台北机厂系本部于104年4月16日公告指定为国定古蹟,两者均系依修正前之文资法规审议指定。105年修法之前,并无现行文资法17条第3项「中央主管机关得就前二项,或接受各级主管机关、个人、团体提报、建造物所有人申请已指定之直辖市定、县(市)定古蹟,审查指定为国定古蹟后,办理公告」之规定。

105年文资法修正后,增订上述第17条第3项之规定,已明定成为国定古蹟的要件需先成为直辖市定、县市定古蹟。又,本部于104年审查台北机厂时,台北机厂内已有台北市定古蹟4处、歷史建筑3处,与昨(18)日俞大维故居「未指定即由地方主管机关提送」,亦不相同。故本部依现行文资法第17条第3项之规定,要求台北市政府文化局如拟将俞大维故居提报为国定古蹟,应先由该市依法指定为直辖市定古蹟后,再向本部提报审议之。

台北市政府文化局表示将给予俞大维故居市定古蹟身分,显系朝依法行政的正面发展。但对于台北市政府文化局故意忽略新旧法之变动,指称本部选择性办案,本部深表遗憾,期盼台北市政府文化局,不要再有误导之情事,回归依法行政。

(中时电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