旋转门条款纳海基会 陆委会认为不需要
29.04.2016 05:34
本文来源: 中时电子报
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天审查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旋转门条款」适用范围扩及海基会人员。陆委会表示,海基会人员未享有公务员同等保障,应不需要旋转门条款。
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天审查由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李俊俋、庄瑞雄分别提出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四条之四及第七十九条之三条文修正草案」。
内政委员会在今天初审后增列两项新条文,其一是将公务员服务法第十四条之一(旋转门条款)的适用范围扩及海峡交流基金会人员。另外则是规定官派的海基会董事、监察人须受公职人员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规范。
根据增列条文,海基会人员离职后3年内,不得担任与其离职前5年之职务直接相关之营利事业之董事、监察人、经理、执行业务之股东或顾问。违反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币100万元以下罚金。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主任秘书杨家骏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海基会同仁不属于公务员,没有与公务员相同的保障,却要负担公务员在「旋转门条款」中相当的刑责,陆委会认为,这样的规范并不需要,若立委认为需要,也不该有刑责。
此外,增列条文也提到利益衝突迴避的部分,官派的海基会董事、监察人不得假借职务权力、机会或方法,图自身或关系人利益等。违者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锾;所得财產上利益,应予追缴。
针对增列利益衝突迴避的部分,杨家骏说,陆委会当初的立场是希望只有公职人员财產申报法中规定要申报的人须受利益衝突迴避之规范,不要扩及海基会所有同仁。1050428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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