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管」有期限!资深律师:教育部已构成瀆职罪

30.03.2018  15:23
2018年03月30日 14:37 旺报 简立欣

教育部「卡管」有期限!资深律师解释《大学法》第9条,为防止校长交接空窗期,公立大学须在短则2个月、长则10个月内遴选出校长;用最宽松的算法,教育部也该在3月18日前聘任台大新校长管中闵,「实质上教育部已经构成公务员怠于执行职务的国家赔偿责任,和刑法第130条的瀆职罪。」

资深律师张冀明表示,根据《大学法》第9条第1项,公立大学校长必须在「现任校长任期届满前10个月」或「因故出缺后2个月内」,由学校组成遴选委员会,经公开徵求程序遴选出校长后,由教育部聘任之。他解释,10个月是一般情况,2个月是紧急情况,之所以如此规定,显然是要新校长在前校长任期届满后立刻可以上任,没有空窗期,不耽误校务运作,也降低没有校长的损害。

那么这段期间如何推算?首先台大校长杨泮池是2017年3月18日表明不续任,同年6月21日卸任,依据《大学法》第9条第1项的精神,校方去年3月18日就知道杨校长6月21日卸任且不续任,应该在知悉后的2个月内(2017年5月18日前)组成校长遴选委员会,若用最宽松的算法,台大之后在最迟10个月内(2018年3月18日前)必须遴选出校长并由教育部聘任。

张冀明表示,遴选委员会今年1月5日选出新校长,台大1月10日报请教育部予以聘任,就算以2个月的「紧急状况」计算,教育部也该在3月10日聘任,否则就逾越《大学法》第9条第1项规定的期限。

张冀明说,教育部是台大的行政主管机关,要积极行使它的权利和义务,所谓权利是指聘任校长,所谓义务是指协助公立大学校务运作,而且都是有时间限制的:「如果行政部门都没有行政行为的时间限制,那难道教育部可以10年都不聘任?」

至于教育部以「管中闵资格有问题」迟迟不聘任,张冀明反驳:第一,台大校长遴选委员会有3名教育部代表,因此教育部早就已经行使过资格审查权;第二,根据《大学法》第9条,教育部对公立大学校长的聘任没有核准或侦查的权利;第三,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被告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其为无罪,何况教育部不能把检察官的侦查程序跟自己聘任大学校长的责任混为一谈。

律师俞大卫则表示,教育部迟迟不聘任合法遴选出来的公立大学校长,让台大校务空转,影响其国际声望和学术地位,教育部已经构成《国家赔偿法》第2条「公务员怠于执行职务,致人民自由或权利遭受损害」,以及刑法第130条即「公务员废弛职务酿成灾害」的瀆职罪。

(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