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教议长即起停职 行政院将发函

23.04.2016  00:10

台南市议会议长李全教被控议长贿选案,台湾台南地方法院今天宣判李全教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4年。内政部表示,李全教议长职务自自判决日起当然停职。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规定,议长涉及贿选经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缓刑之宣告者,自判决日起,当然停止职务或职权。停止职务或职权人员,经改判无罪时,于其任期届满前復职。

内政部民政司长林清淇表示,据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100条和第117条规定,李全教在宣告有期徒刑判决日停职是自动生效。

他说,行政院也会发函,告知议长停职及相关权利义务。1050422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