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准死刑犯邱和顺寄出回忆录 大法官宣告违宪

01.12.2017  18:34
2017年12月01日 16:49 中时 林伟信 司法院秘书长吕太郎。(林伟信摄)

死刑犯邱和顺在看守所内要寄出以「个人回忆录」为名的信件给朋友,但所方以监狱行刑法施行细则81条3项规定不准他寄出,邱委由律师打行政官司败诉后声请释宪,大法官会议认为,该法令违宪,部分立即失效、部分届满2年失其效力。

犯下陆正案、柯洪玉兰命案的死刑犯邱和顺,邱的义务律师团为他声请4次再审遭驳回,去年检察总长顏大和认为,该定谳判决未调查邱的自白是否出于任意性,为他提起非常上诉,但最高法院此非统一解释的问题,与要件不符合,今年7月驳回非常上诉。

邱在看守所欲寄发信件,但所方认为依「监狱行刑法」66条规定,「受刑人发受书信,由监狱长官检阅,如认为有妨害监狱纪律之虞,受刑人发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删除后再行发出」及监狱行刑法施行细则81条3项规定,「受刑人撰写之文稿,如题意正确且无碍监狱纪律及信誉者,得准许投寄报章杂志。」因此拒绝寄出邱的信件。

邱和顺他主张自己虽然是死刑定谳的收容人,但死刑犯的隐私权、秘密通讯自由及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仍然受到宪法保障,和一般人是一样的,请求确认看守所拒绝寄出信件的处分违法,经诉愿败诉后提行政诉讼。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邱的信件内容有妨害监狱纪律之虞,看守所拒绝寄出并未违法,邱提上诉后,最高行政法院认定,对受刑人发出信件的管制措施,属国家基于刑罚权的刑事执行非行政处分,受刑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判决邱败诉确定,他不服声请释宪。

(中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