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吁财团法人法草案 不要以讹传讹

31.03.2018  14:36
2018年03月31日 13:37 中时 张孝义

政府推动财团法人法草案引发「另一个促转条例」争议,法务部31日以新闻稿澄清表示,动财团法人法草案并无任何政府得接收财团法人财產、收归国有的条款,也无任何规定是涉及剥夺人民财產的条文。无论政府捐助的财团法人或民间捐助的财团法人,均有独立的法人人格,政府均没有剥夺民间捐助财团法人财產或收归国有意图及条款,外界不要以讹传讹。

法务部表示,财团法人法草案对于施行前公部门捐赠达基金20%以上,且有加强监督必要并经主管机关指定的财团法人,因这些财团法人具有特殊行政任务需要或为达成特定政策目的,草案仅是规范依政府现今捐助或捐赠财產比率遴聘(派)董事人数去参与监督,并非报载政府可收回取得掌控权的情形,何况这种情况必须在特殊情况下才加强监督,与法人资金或财產变动毫无关系。

此外,草案所规范财团法人的董事长、代理董事长及监察人的消极资格(例如:曾犯诈欺、背信、侵占或贪污罪,经判处有期徒刑1年以上之刑确定),是因财团法人为公益性质,性质上与以营利为目的之银行或金控公司等营利事业有所不同,所以董事长及监察人的消极资格自得为不同考量。至于草案所定消极资格的条文内容是否须要调整,仍参考各界意见并尊重立法院审议结果。

法务部强调,已于3月28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审查会议说明草案的意见。并将于4月2日委员会召开的公听会重申厘清。外界对相关条文内容或其内涵尚有误解,法务部希望大家秉持法的实用性理性讨论,不要以讹传讹。

(中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