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无期徒刑不得假释 恐违人权
31.03.2016 18:34
本文来源: 中时电子报
法务部次长陈明堂今天表示,根据欧洲人权法院的见解,判处无期徒刑又不得假释,是对受刑人的酷刑,对于国际人权有所违背。
日前发生内湖杀童案,中国国民党立法委员王育敏、徐志荣等人分别提案,希望提高杀害幼童的刑责,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下午增列议程,审查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徐志荣的提案中,除了将杀害12岁以下幼童的刑责,提高到无期徒刑与死刑外,更要求判处无期徒刑者不得假释。
民主进步党立委周春米质询时表示,徐志荣提案中的无期徒刑不适用假释,法务部怎么看?
陈明堂说,对于判处无期徒刑者不得假释,这是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谈到的酷刑,欧洲人权法院更说,无期徒刑不得假释形同对受刑人的酷刑,在国际人权有这样的见解。
他举例指出,去年发生的高雄监狱暴动事件,6名受刑人自戕死亡,其中1人就是因为现行的三振条款,规定46年不得假释,受刑人认为没有明天,所以走上绝路。
他表示,目前刑法其他条文没有不得假释的规定,无期徒刑不得假释对于国际人权有所违背。1050331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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