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控遭「消火」运将性侵18次 法官知她是…结果大逆转

05.01.2018  01:01
2018年01月05日 00:01 中时电子报 张国钦

屏东县一名联结车张姓驾驶,被超商女店员小美(化名)控告威胁制、多次性侵得逞。一审被屏东地院依强制性交、恐吓等罪判7年徒刑,他不服上诉,高雄高分院从两人讯息认定,小美是张男的小三,改判强制性侵罪不成立,恐吓罪则判7月徒刑。

检方起诉书指出,张男5年前得知27岁的小美,挪用公款而与超商老板发生纠纷,竟谎称对方经会找人轮奸她,以嘿咻作为保护安全条件。两人自2015年3月至2016年11月,在旅馆及车上共发生18次性关系,小美事后不堪受辱愤而提告。屏东地院一审依强制性交、恐吓等罪判张男有期徒刑7年。张男认为,她并没有胁迫对方,两人当初是男女朋友的关系,因此上诉高雄高分院。

自由时报》报导,法官审查两人的讯息发现,小美多次传讯息:「要吗?」、「现在可以」等。张男则回:「我在万峦,等一下赖妳,我需要时,会告诉妳」。小美火大:「什么叫你需要时!你当我消火在用的唷!」

此外,小美常要求张男送便当给她吃,并会在嘿咻完收下对方给的金钱,并且开玩笑地说:「要不然你把我娶回家算了!」。法官认定两人为男女朋友关系,小美是已婚张男的小三,因此张强制性交罪改判无罪,而恐吓罪的部分则判处7月徒刑,可上诉。

(中时电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