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备人员执业拟立规范

24.12.2014  23:24

行政院会今天通过消防设备人员法草案,明定消防设备人员应具有2年以上消防实务经验,并有执业执照才可执业;草案将送立院审议。

为落实自治管理,草案规定,消防设备人员要加入全国性公会,才能执行业务。

草案明订,未领有消防设备人员证书,擅自执行业务者,处新台币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

草案也规定消防设备人员惩戒委员会,进行消防设备人员惩戒,按其情节轻重,惩戒内容包括警告、申诫、2个月以上2年以下停止执行业务或废止执业执照。

消防设备人员惩戒委员会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指派或聘请政府机关代表、公会代表、学者专家及社会公正人士组成。1031224